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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重大疾病险为何败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04日

 近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疾险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肖某保险理赔金65715.63元。

  肖某诉称,2019年9月其为妻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4月肖某妻子因头痛前往涿州市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脑内出血、脑疝,后转院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肖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多番讨要无果情形下,肖某向高碑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理赔相应医药费。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此次事故原因为先天性畸形,根据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的方式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同时合同免责条款中对于何为先天性畸形进行了释义,属于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法定的对于投保人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就先天性畸形拒绝赔付作了明确的约定,但保险合同对于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免除责任的“先天性畸形”没有明确约定和具体指向,未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程度,使得投保人难以准确预测获赔范围及该免责条款的内涵和外延,故应认定被告对该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肖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理赔相应医药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按期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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