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一场春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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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6日 |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李欣 改革,在汉语词语中的解释是指改变旧制度、,对旧有的、上层建筑作局部或根本性的调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改革二字,强调更多的是在原有基础上对事物进行革新,通过新鲜事物来充实和完善旧基础,使其不失时代性和先进性。情理之中的,凡是新事物的产生就会对旧事物产生冲击,从思想到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因为改革产生“水土不服”的不良反应。但是自古至今,环顾世界,不可置否的是,改革的出现,都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不论是确定法治思想的商鞅变法,还是开辟中国近代化的洋务运动,不论是促进日本现代化的明治维新,还是解救美国经济危机的罗斯福新政,都是将那一声春雷震地响化作一阵春风润万物。 自古在文人笔下,春风总是以其独特的异彩纷呈展现在我们面前。春风是温暖的,“古木阴中系短篷,杖藜扶我过桥东。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春风是忙碌的,“春风多可太忙生,长共花边柳外行。与燕作泥蜂酿蜜,才吹小雨又须晴。”;春风是神奇的,“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与其说春风是宣告严寒消失的自然现象,不如说他更是人们对于播种希望的期盼。被春风拂过的大地,自然就会发生奇妙的变化,万物都盎然着一副蓄势待发的勃勃生机。在春风的信息中,人们播撒下希望的种子,更加热切的期盼秋的收获。 在2013年冬天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维护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就在2014年的大地上刮起了一场春风,这春风向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传递了一个重大的信息——司法体制的改革!改革的春风唤醒了新的生命,也唤醒了新的希望。 其实,说起司法改革,从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算起,司法改革在15年间已经经历了第三次重点转移,从一开始的穿起法袍,拿起法槌,到放下法槌走向田间地头,再到现在的“职业化”要求重新强调“职业特点”“司法规律”。这改变恰似一个轮回,回归初心,来到最初的地方。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四五改革纲要》),在关心中国司法改革的人们心中大概会引发出一种五味杂陈的感觉。过去的15年,包括类似五年纲要在内的司改文件一个接一个地发布,但最后的实际效果都差强人意。自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此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关于司法改革的框架意见的中央文件已经出台,地方试点已经开始。习近平总书记的那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也深入人心。或许,这些前所未有的积极迹象足以像一阵新鲜的春风的那样给人们以相当大的希望,产生了“这次可能会不一样”的感觉。 不一样在哪里?成了更多人追问的问题。从宏观上讲,本次的司法改革,要求试图通过司法系统、制度的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次司法体制改革总起来说有四个重点: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2、司法责任制;3、司法人员职业保障;4、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司法体制改革,能够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司法体制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从具体方面来看,司法改革的四项重点内容中,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作为本次改革中的重点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长期以来,正如很多媒体频繁报道过的那样,我国对司法人员实行的是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一套管理模式,在法官队伍中相较专业等级的提升,大家也似乎更看重行政级别的晋升。但是,行政职位的数额毕竟有限,这也就在实际上会导致法官晋升缓慢,也就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法院内部,许多行政、后勤人员并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也不参与一线办案,却有着法官的头衔,而一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年轻干警却要常常连续两三年干着打字、装订、收发的“体力活”。“在许多法院检察院,行政、后勤部门数和人员数远远超过了业务部门数和人员数,投入一线办案的人数严重不足,案多人少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如是说。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似乎可以成为现阶段最为有效的解决方法。 2014年6月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算是正式拉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帷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直接概况为: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此次改革的具体实施中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员额制”,一是“遴选制”。所谓的法官员额制,具体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成三类:法官、法官助理、行政管理人员,每一类都有一定的比例限制。该制度一方面提高了法官的任职门槛,会积极的促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另一方面,则是要让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围着法官转,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围着办案转。所谓的法官遴选,就是指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上级司法机关的法官主要从下级司法机关中择优遴选。尤其令人瞩目的是,法官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通过法官员额制与遴选制使法官们走向精英化,其重要意义就在于能够让法院遵循“审判是第一要务”的基本原则,将人员、时间、精力重点都回归于审判工作上来,充分调动法官们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建立起以审判权为核心的运行体系,杜绝以管理权治理法院。与此同时,通过强化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中心作用,理清法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关系,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多办案、办好案。 有人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反观我国法院系统现行的单一行政管理体制,其中仍然存在有一定的的权力配置弊端,法官们不是所谓的“帝国王侯”,相反的,日常的审判工作会常常受制于司法行政工作的约束。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推广,就是要以“去行政化”的方式保障法官们能够依法独立办案,可以说是法官职业化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大力制约监督,建立起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这就能加强内部、外部的办案监督机制建设,有效提升司法透明度。通过这种模式的建立,势必会使法院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司法服务能力。 除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之外,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几项内容都相关联,而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涉及几乎所有法律部门系统制度的更新大工程,还需要侦查、公诉机关同时进行的配套改革共同努力,不仅要确保各机关依法履职,还需要从更高层面对司法职权予以优化配置,以确保司法权真正独立行使。可以说,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在这场改革的春风里,我们看到的有春风得意马蹄急的满腔热情,也有春风又绿江南岸的欣然变化,还有春风不渡玉门关的冲击坎坷,却会一直有一年四季在于春的辛勤人用汗水和努力,浇灌着希望的种子。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场春风,最终会把甘甜的春雨洒向大地,化作甘露滋润万物,把希望送给每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官面前;会把凛冽的寒风还给冬天,化作碧绿装点初夏,把微笑吹到每一个期盼民主的百姓脸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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