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报道

偷煤取暖终致“引火烧身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30日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王慧丰  ”

  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件依法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罚金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

  2015年10月下旬,家住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的被告人赵某看着天气变冷,产生了“去金岭火车站偷点儿煤炭回来自己取暖”的念头。打定主意后,赵某准备好编织袋、三轮电动车等作案工具,叫上其配偶王某某和其干亲家巩某某、潘某某夫妻俩,四人趁晚上工作人员休息,穿过护栏进入线路,爬上装煤车厢,将煤炭装入编织袋,再用电动三轮车拉走。就这样,四人先后于三天晚上三次作案,盗取精洗煤、沫煤90余袋,约4吨。被告人将偷盗的煤炭部分用于自家烧炉取暖,部分转卖他人。案发后,赵某某、巩某某被民警抓获,王某某、潘某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巩某某、王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青岛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0532-82978801 邮编:26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