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烟花爆竹获刑十余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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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4日 | ||
刘佳成 【简要案情】 被告人耿小牛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自2014年秋天以来在自家闲置的猪棚内用银粉、硫磺、镁铝合金、硝酸钡、木炭、硝酸钠、树脂、乙烯、硝酸钾等成分自己配置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用于制作烟花爆竹,直至2015年1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查获。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以及在对耿小牛处查获的物品比对:从被告人耿小牛处提取的制作烟花爆竹的原料里含有大量的高氯酸钾类烟火药共计9.38公斤,黑火药共计7.5公斤,高氯酸钾类烟火药与黑火药混合物共计2.79公斤,药捻一捆长约11.9米,导火索8.5米。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小牛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 (二)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耿小牛的十三份爆炸性物品,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以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编辑:刘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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