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八月终被捕 警法联动惩劣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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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5日 | ||
2019年5月9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监管,被我院决定逮捕并交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八个多月后被逮捕归案。我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青岛电视一台《今日60分》栏目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2017年8月,被告人从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青岛北站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案发后,从某在沈阳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案件起诉到我院后,办案人员多次电话通知从某来我院办理相关手续,从某均口头应诺但始终未到,后手机停机自此失联。我院迅速决定对其逮捕并交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本案依法中止审理。 2019年3月,为防止案件长期未决,加大案件追逃力度,我院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实行专案专办。承办法官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赶赴被告人从某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实地调查,与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详细调查了从某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确认从某外出数年从未回家,由此判断从某极有可能仍在青岛城阳附近活动。承办法官随即将这一情况通报了城阳警方。 2019年5月4日,时隔八个月零二十天后,被告人从某被天眼人脸比对系统锁定,城阳警方在某无证小旅馆内将其抓获并通知我院。综合审判庭迅速提审并安排开庭。庭审中,从某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自己是因害怕处罚而逃避监管。我院依法对从某作出了从重处罚的判决。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共同犯罪的部分在案被告人单独进行审判,并对其作出轻于脱逃被告人的处罚,不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让其真正在感受到公平正义,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盛帅/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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