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践行“四心”工作法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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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30日 | ||
——青岛铁路法院民庭圆满审结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6月20日,我院民庭圆满审结了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积极践行“四心”工作法,判决前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成功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放】2016年6月4日约20点12分,被害人丛鹏醉酒后从威海市S201省道环翠区温泉路公路桥与威桃铁路交叉处东北角铁路路堑坡顶掉落至威桃铁路路堑内,由于无法爬出,丛鹏沿铁路线路行走寻找出口。当晚,在威海地铁局经营管理的桃威铁路草庙子站至威海南站间约131KM+840M处,5041次列车与坐在线路右侧钢轨上的被害人丛鹏相撞,致丛鹏当场死亡。丛鹏亲属宋爱敏、李秀芳、丛婧萱向本院起诉,请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47149元。 第一次庭审后,原被告对案件争议很大。原告认为威海地方铁路管理局、威海市公路管理局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对本案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威海地方铁路管理局认为是被害人自身原因造成本案事故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追加的被告威海市公路管理局认为,本案事故是在铁路线路上发生的与其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热心接待、耐心倾听】由于本案被害人系当场死亡,其亲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情绪比较激动。承办法官始终留意观察当事人的情感变化,充分体谅其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以热情周到的接待方式、温和耐心的释法明理,帮助原告客观看待案件事实,理智分析各方责任,合理确定诉讼请求。 【细心办案、诚心调解】为了在最大程度上还原案件事实、补充证据材料,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奔赴威海调查取证。通过组织当事人到事故现场,使当事人和承办法官对涉案路段及周边环境有了直观全面的了解,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客观的认识,增强法官对案情认定的内心确信;通过到威海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以及被告方等多个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最终在威海公路管理局查到S201省道事故发生地段公路设计施工图纸,证明事发地段属于威海公路管理局用地范围,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提供了关键性证据,使本案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地判决结案,而是以“解决纠纷、案结事了”为工作目标,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能够理解的思维和愿意接受的方式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释明,舍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为当事人算好“风险账、亲情账、时间账、信誉账、经济账”,让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各种风险和利益损失之后,对诉讼做出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经过耐心的工作,二被告原本强硬的态度有所缓和,对案件责任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同时,承办法官又找到原告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原告被承办法官的热情和认真的工作态度所感动,放弃不切实际的想法,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要求。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本案的圆满解决,充分体现了承办法官把自觉践行“四心工作法”落实到行动中、体现在服务上,用“四心”换取群众的顺心、安心,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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