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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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5日 | ||
12月22日上午,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年来“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情况。这也是我院建院以来召开的首次新闻发布会。 会上,青岛铁路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崔峰作为新闻发言人首先介绍了法院概况并通报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情况,执行局副局长陈鲁敏发布了四起典型执行案例及一则悬赏公告,研究室副主任刘磊主持发布会。 法制日报、山东法制报、齐鲁晚报、青岛广播电台、大众网、半岛都市报、鲁中晨报、半岛网、济南铁道报等10余家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应邀参加了发布会。会后,记者代表参观了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指挥中心、法庭等公共区域。 第一部分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概况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分别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立、撤销阶段,八十年代恢复重建阶段和二十一世纪改制移交阶段。 第一阶段:1955年10月15日,根据中央关于设立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宣告成立,随后分别在蚌埠、徐州、青岛设立三个派出法庭,行政关系归属济南铁路局管理,审判业务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的前身就是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青岛派出法庭。1957年9月16日,遵照中央和国务院指示,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被撤销。 第二阶段:1979年,中共中央以中发(1979)64号文件做出决定:在铁路系统恢复设立铁路运输专门法院。同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列入法院体系。遵照上述规定,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于1980年开始筹备重建,1982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案件,行政关系隶属于青岛铁路分局,是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基层法院,受其业务指导。2005年青岛铁路分局撤销,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行政隶属关系归于济南铁路局,其他保持不变。 第三阶段:2012年6月13日,根据中央编办等国家六部委《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一次性整体移交给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属地管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属一审基层法院,其上诉法院为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共有政法编制40人,其中员额法官15人;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研究室、法警大队、办公室、政治处9个部门。 管辖区域为胶济铁路明水站以东铁路线段,主要有4条铁路干线、11条铁路支线、5条专用线,营业里程1300余公里,线路总延长2100余公里,辖区内有各类车站100余个,铁路基层单位31个。根据最高法院2012年《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受理发生在上述区域内针对铁路设施、设备以及铁路职工执行职务中的刑事犯罪案件;受理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民事纠纷案件,除了办理铁路法院自审自执的案件外,还承担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提级指定或转委托执行案件、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近年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宗旨,为铁路大动脉安全畅通以及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着力抓好执法办案。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扰乱铁路站车秩序、侵犯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刑事犯罪;优质高效审理好涉铁路民商案件;在做好本院审理案件的执行工作同时,还承担了大量省高院指定执行的案件,赢得了“执行铁军”的口碑。 二是聚力加强基础建设。圆满完成了审判大楼维修改造,积极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庭审直播“四大平台”建设,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为我院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性保障。 三是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完成了审判团队建设,实行了人员分类管理,取消了与司法规律不适应的审批程序,放权于员额法官,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通过加强流程监督,确保“放权不放任”。 四是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突出政治建设,推进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能力建设,保持了干警队伍守规尽责、积极进取的良好状态,多名干警被上级法院记功表彰,2016年获得了“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部分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情况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因案件管辖尚未调整,案件数量少于地方法院,但是,铁路点多、线长、流动性大,案件当事人分散区域广,有些甚至居无定所,查人找物难度大。另外,上级法院指定的案件,大都是原审法院因种种原因多年执行不了的“骨头案”,所以,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方面,铁路运输法院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案件数量多,而是执行难度大。 2016年以来,特别是周强院长作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承诺之后,我院把执行攻坚作为全院工作的突出重点,“举全院之力,破执行难题”,以敢于碰硬的姿态和“啃骨头”的韧劲,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一是强化了组织保障。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执行攻坚领导小组,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强力推进。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执行实施团队、执行裁决团队、综合保障团队和执行机动团队,实行分案包保,各尽其责,形成攻坚合力。 二是完善了管理机制。对照第三方评估体系指标的要求,制定出台了15项管理规定,从人员调配、警务保障、执行行为、执行节点、执行卷宗等各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实现了执行过付款“一案一账号”管理,建立了终本案件专门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三是提高了信息化水平。实现了网络查控系统与省高院和最高院的对接联通。建成了执行指挥中心,畅通与外勤执行干警的联络,并随时接受上级法院监督、管理和指导。为执行干警配置了手持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确保办案全程留痕,形成了两级法院执行视频指挥系统实时联线互通,统一监督、指挥、管理、协调的整体格局。开启网络司法拍卖新模式,加大执行压力,有3件案件的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威慑力,自动履行了义务。网拍开通5个月,已完成5例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债权近千万元。 四是清理了一批老案难案。今年以来,开展了“利剑行动”和“百日攻坚”专项活动,对828件终本案件全部进行了“五查”。执行干警分赴莱芜、潍坊、淄博、威海、烟台、枣庄、济宁等13个地区的公安、工商、银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工作,累计行程10万余公里,调查核实自然人身份及财产信息300余人次,调查单位200余个,网络查控2000余人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85人,向28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实际结案396件,标的额2000余万元,圆满解决了多起超过十年的案件。同时,对遗留案件进行摸底和清理,历史“旧账”也全部解决。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强制执行彰显威力,保障合法集体权益(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3)青铁执字第42号) 2009年,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该村)以被执行人青岛某铜材厂拖欠多年租赁费为由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被执行人返还租赁的场地和厂房。当地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未能执结。2013年5月3日省高院提级指定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该案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执行人员多次赴即墨开展工作,督促其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态度强硬,对法院的多次督促和劝导不予理睬。期间,擅自将涉案部分厂房非法转租他人继续盈利。该村的村民对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表示愤慨。1300户的村子,有1100户村民联名要求村委收回所占土地,维护村集体的权益。 在此情况下,执行局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腾空非法占用的场地和厂房,并依法发布公告,责令涉案场地和厂房内的业户限期搬离。 2014年12月,执行人员会同即墨法院和当地派出所等30余人一早到达执行现场。在执行人员的耐心开导下,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占房业户,自动腾空将所占厂房。在对被执行人所占的厂房进行搬迁时,被执行人纠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员到场进行干涉,并与在场的村支部书记发生肢体冲突,执行干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了事态的发展。下午4时许,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慑,提出配合法院执行,自行搬出剩余的物品,但又提出了部分不合理的要求。后经执行人员耐心说服教育,被执行人放弃了不切实际的要求,承诺7天内将所占的场地和厂房全部腾空。最终,一起长达五年之久的房屋租赁纠纷案得到了圆满执行。对此,该村支部副书记及村民代表,赠送了“心系百姓、执法如山”的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典型案例二: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圆满执结长期终本串案(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7)鲁7102执恢8号) 1998年,因万某某、王某某拖欠张某某等七人的加工承揽、买卖木材、劳务费用等款项,张某某等七人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判决万某某、王某某给付张某某等七人加工承揽、买卖木材、劳务等费用,合计两万七千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万某某、王某某下落不明,原执行法院长期无法执行。2002年,该案由上级法院指定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某某、王某某仍查无下落,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02年依法向张某某等七人发放了债权凭证。 此后,十几年来,执行法官坚持每年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终于在2014年12月,查询到了被执行人万某某在其居住地附近的银行开设账户,内有存款3.5万余元,随即予以冻结。 之后,执行法官多方查找张某某等七位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进展,张某某等人向法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至此,一宗七件长达十五年的终本串案得以圆满执结。申请执行人收到案款后,非常感动,写来《感谢信》,感谢执行法官“不徇私情、公正廉明、认真负责、依法办事的精神与工作态度”。 典型案例三:兼顾情理,多措并举,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还款(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6)鲁7102执111号) 2015年,陈某等三人(系一家三口)因投资失误导致经营困难,拖欠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的借款一直未能偿还。2016年7月,中行诉至我院。该案审理过程中,我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对陈某等三人的住宅房产和经营性用房进行了财产保全。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逾期后,陈某等三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行于2016年9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 鉴于本案执行标的数额较大,且涉及到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宅,执行法官充分预估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将释法明理贯穿执行工作的始终。执行期间,陈某向法院陈述了其在企业经营等艰辛和困难,表示其目前居住房产是多年经营的辛苦所得,希望能给予宽限期限,尽最大的努力偿还欠款。 执行法官在充分保护申请人权益的基础上,兼顾被执行人陈某等一家三口的生活情况,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中行先后两次分别给予陈某三个月和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陈某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8月23日,我院启动了网络拍卖程序。 拍卖公告期间,陈某再次申请给予宽限。执行法官向陈某告知了撤回拍卖的法定事由,并敦促其还款。最终,陈某在拍卖日的4天前,凑足了600余万元还清了欠款。 典型案例四:查清财务明细账,促成和解并履行完毕(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7)鲁710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自2005年由上级法院指定我院执行以来,被执行人无经济收入,无能力偿还借款,我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发放债权凭证。 2017年2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我院反映被执行人村委会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依法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法官进行了多方面调查。向即墨市潮海街道办事处经管中心调取的财务会计账目,该经管中心的工作人员百般阻扰。执行人员向其释明相关执行规定以及规避执行、消极执行、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在强大执行力度的威慑下,经管中心出面协调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村委会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万元,本案顺利执行完毕。2017年11月21日,申请人王某某送来“不忘初心,司法为民”的锦旗。 第四部分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绍兴汇升能源有限公司与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汇升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涉案未执行标的:73752550.00元。 二、悬赏金额:有关人员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1000万元以下的,按5%给予悬赏金;债权实现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给予悬赏金,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 三、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四、悬赏举报电话:0532-82977678、18563903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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