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当事人 做公正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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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1日 | ||
张 翔 斯大林曾经将俄共比作巨人安泰,而将人民比作大地母亲。作为党的政法干警,人民同样是我们的大地母亲。我们的权利来源于人民,而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是我们人民法院永恒的责任。当然这份责任可能不适合用永恒来修饰,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这份责任,会伴随着我们无限向往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而灭失。既然是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而司法权行使的对象,又是作为人民一份子的当事人,那么作为法院队伍的普通一员,心系当事人就是必然的选择。一个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有原告、被告两方当事人。特殊情况下,追加第三人,那么一个案件中,就存在着三方当事人。我们的人民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就要心系这两方或者三方当事人。但同一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又必然存在着相互的利害关系以及这样或者那样的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如何心系各方当事人,确实要费一番思量。而刑事案件的法官在这个问题上也难得超然。在刑事诉讼的庭审中,虽然只有被告人一方当事人。但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作为某种权利遭受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亦是需要权衡心系的当事人。如何在这纷繁复杂的关系中均衡的心系各方当事人,应该是一个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我个人以为心系当事人,首要是心系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到法院来,需要的就是公平正义,当然也不能排除极个别的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手段达到其他目的的可能。案件的审理过程,应该是一个裁判者对案件的当事人以及通过证据所呈现的法律事实逐步认识熟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相互间的交流,作为一个心系当事人的法官,必然会获得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各方面的,与案件有关的或者无关的。这些信息的获得可能使我们更加清晰的了解案件事实,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征,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来,这些信息的获得,会不会使作为裁判者的本应蒙住双眼的正义女神,将对弱势一方的同情,对当事人某种行为的憎恶,以及由深度了解而产生的其他情感带入到审判之中,这种带有感情倾向的裁量会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呢。所以我认为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至为重要的是心系案件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条文,当事人的与案件无关的其它问题还是不要过多的心系。但是当事人的困难也不能不管。那就留到案件审理后,再充分发挥我们党、团员的革命热情,尽自己所能去帮助他们吧。在帮助困难当事人这个问题上我认为也存在着不为与不能的辩证关系。有一些困难法院可以解决,有一些困难并不是法院可以解决的,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社会的力量。作为党的政法干警不仅要心系当事人,还要心系当事人以外的人民群众。我们院立案庭不仅负责立案还负责院里的接访工作。有一段时间,有一位老大娘,隔三差五就到院里来上访。其时也不能称为上访,因为她的儿子曾在铁路企业的某个站段工作过,现在去世了,她要求法院通知铁道部赠给她一套房子,几十万元养老金,这样的事情本不是法院的职责范围。朱庭长接待后是苦口婆心好言相劝,大娘性格还有些暴躁,说到动情处张口就骂,朱庭长要是哪句话讲的她不爱听了抬手就打。就这样,每次她来朱庭长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一直陪到她满意,再将她送到车站。有一次,朱庭长看到大娘的鞋破了,还赠送了大娘一双鞋。有些事情给大娘讲不明白,就联系她的女儿帮忙做工作。几次下来,大娘感动了,终于不再到院里来了。行为有时候就像一面镜子,能够折射出人性的光辉。与自己的职责无关,还要挨打挨骂的去说服帮助,这需要多么强大的内心世界啊。这应该是对心系当事人,心系人民群众理念的最好诠释吧。 毛泽东同志在1929年4月的一次讲话中强调,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树立争取群众的观念,要像和尚念“阿弥陀佛”一样,随时都要叨念“争取群众”。那么我们作为新时期的共产党员,党的政法干警就应该随时叨念“心系群众”“心系当事人”。让心系当事人的理念深入到我们的心中,落实到行动中。希望在黑色的法袍下永远跳动着一颗红色的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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